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