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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詹水雲 被 上 訴人被  告 德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霜             弄3號 被 上 訴人 被   告 陳英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昇汽車有限公司、陳英美因99年訴字第 2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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