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詹水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德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霜
弄3號
被 上 訴人
被 告 陳英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昇汽車有限公司、陳英美因99年訴字第
2197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