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蔡詹水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德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麗霜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英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蔡詹水雲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
業於10年11月25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