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宋重志
朱復華
被 告 聯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林茂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利益
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