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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利益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巴榮杰       宋重志       朱復華 被   告 聯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林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利益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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