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附帶
上訴人 林美櫻
訴訟
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以上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
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回登記等事件提起
附帶上訴到院,查
本件附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58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萬451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