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附帶上訴人 林美櫻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以上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 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回登記等事件提起 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558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512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