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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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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 7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 柒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柒佰 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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