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三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琇瑩企業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37
7號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
柒佰零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柒佰
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