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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認股協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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