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5號
原 告 世華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律師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晉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認股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22日
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 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