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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秩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邱聖欽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8月8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2122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邱聖欽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伍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無故於111年7月7日2時4分至4時56分在新北市○○區○○
   路00號利用公共電話0000000000撥打110報案專線共32次。
(2)無故於同日5時2分至5時12分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利用公共電話0000000000撥打110報案專線共7次。
(3)無故於同日5時17分至5時19分在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242利
   用公共電話0000000000撥打110報案專線共3次。
(4)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員警多次於電話
   中勸阻,移送機關亦派員前往勸阻,惟被移送人仍不聽勸
   阻,持續撥打報案專線並用不雅言語謾罵受理員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110專線管制表1紙。
 (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3紙。
 (四)電話紀錄3紙。
 (五)110專線勸導單3紙。
 (六)電話錄音樓譯文表1紙。
 (七)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1紙。
三、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雖辯稱:非無故撥打110報案專線,而係要舉報不肖員警云云,然110報案專線並非檢舉貪瀆專線,被移送人多次撥打後,經勸阻仍不聽從,係違反上開規定,依法應予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手段、違序後之態度、其行所為致警察機關無故出勤多次,浪費治安資源等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