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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3 年度板秩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許文豪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7792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豪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空氣槍壹把(含彈匣)均沒入之。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4時2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號前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把(含空彈匣)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