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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4 年度板秩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4年度板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凌榮富(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2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17時19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與篤行路口,無正當理由攜帶西瓜刀、開山刀、摺疊刀等,有危害安全之虞,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等語。
二、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114年2月12日裁定前之114年1月6日死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資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諭知移送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