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板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凌榮富(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143826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一、本件移送意旨
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4年1月6日17時19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與篤行路口,無正當理由
攜帶西瓜刀、開山刀、摺疊刀等,有危害安全
之虞,認被移送人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款等語。
二、
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
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
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於本院114年2月12日裁定前之114年1月6日
死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資料在卷
可按,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
諭知移送不受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
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