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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0 年度板簡字第 19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00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 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及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先後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張文和、林安旗二人應予補充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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