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0 年度板簡字第 2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振延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一九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余振延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JP24」、「金獅王」、「小瑪琍」各壹臺(均含IC板壹 塊)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童 淑 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