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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0 年度板簡字第 2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捌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   ⑵查獲之警員報告表、臨檢記錄表各壹份及證人許婉如之證述可證,被告罪證明    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中    華    民   國  九? Q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童 淑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 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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