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白自⑵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
X
上訴
。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