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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交簡字第 3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三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八 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 逸罪。爰審酌被告之品性、智識程度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對告 訴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告訴人於偵查中業撤回過失 傷害之告訴,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 偵審程序併科刑判決後,當已知所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前開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 條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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