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七
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證據:前開犯罪事實,有:
⑴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白自。
⑵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測試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車禍現場照片九張附卷
可證。
⑶被害人徐文雄、陳招呈之指述,被告罪證明確。
三、應
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