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六
五、一二四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
證據:⑴、被告之
自白。⑵、
告訴人許世鵬之指訴。⑶、驗傷診斷書乙紙。⑷、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照片五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