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六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
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