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三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並補充
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
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
加重其刑。被告未經吹氣酒精測試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三五一MG/DL。補
充證據,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張、照片十三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君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