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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交簡字第 4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交簡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二三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並補充 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十 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 加重其刑。被告未經吹氣酒精測試而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三五一MG/DL。補 充證據,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張、照片十三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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