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三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