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應補充記載「甲○○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時地
為警查獲」外,其
餘事實及
證據、應
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利 海 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