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五
、一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
證據:⑴、被告之
自白。⑵、被害人陳子建、詹永龍之指述。⑶、
贓物認領保管
收據、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告表各二紙在卷
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