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
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之楊志緯署押
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
偵查中之
自白⑵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公警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