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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4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二 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之楊志緯署押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公警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在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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