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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14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並更正 被告犯罪時間為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十時四十五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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