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七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除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三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茲於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予補充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