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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96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六五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復於民國九十一 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建新巷十五弄四十號 後院,竊取李崎丕所有之白鐵製攤架乙組,得手後裝載於自備之腳踏三輪車上, 正擬離去之際,當場為警查獲應予補充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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