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七七七
九、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輸入禁藥,科
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輸入禁藥,處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參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部分,「被告乙○○輸入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EVE 日常濯洗劑
(Summer's EVE Douche)」 (內含有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以衛署
藥字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函示屬列管藥品之Octoxynol─9成分)」,更
正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內含「Octoxynol─9」成分,應依藥品列管之禁
藥「EVE日常濯洗劑(Summer's EVE Douche)」。」、
證據部分「
扣案藥品經送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檢出Octoxynol─9,該成分依經行政院衛生
署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以衛署藥字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函示屬列管藥品
,有該函之影本在卷
足憑」更正為「扣案藥品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檢驗結果
,內含Octoxynol─9,應依藥品列管,有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十月十二日衛署藥字
第○九○○○五一八四一號函之影本在卷足憑」,其餘事實及證據、應
適用之法
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八十七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