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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91 年度板簡字第 9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 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附 卷,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經此教訓自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 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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