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及應
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
茲引用之。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件附
卷
可按,其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經此教訓自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是
所宣告之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
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
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