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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勞小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吳蜜子 被   告 美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0年8月5 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0年8月12日宣示判決。查本件起訴狀原 告住所地址記載錯誤,有再行通知辯論之必要,上開規定再 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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