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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勞簡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葉定中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奇鈺精密鑄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伍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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