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辛育呈
訴訟
代理人 金學坪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家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就
訴之聲明第1項繳納
裁判費,未就訴之聲明第2項一併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原告就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有
之利益,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原告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有之利益,並
按此利
益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祉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