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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勞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辛育呈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家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僅就訴之聲明第1項繳納裁判費,未就訴之聲明第2項一併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原告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有 之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原告就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所有之利益,並按此利 益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吳祉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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