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小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90號 原   告 德頷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鵬 被   告 太平洋景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千芬 訴訟代理人 朱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大樓設備維護合約第19條規定:「…如有任何 爭議,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查法院」,有合約書影 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 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