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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小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車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輪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告 劉周駿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里區○○路○段○○○巷○○號7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 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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