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757號
原 告 英利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晏玟
訴訟代理人 陳治平
被 告 宏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慶昌
上列
當事人間100 年度板小字第17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100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 530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 530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