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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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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小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761號 原   告 東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晶羽 被   告 蔡東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街里○○路○○○號,有 戶籍謄本可佐,又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觀之,兩造並未約定 貨款之債務履行地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雲林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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