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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小字第 1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曾正興即台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瑾 被   告 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關鍵字排序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 告返還訂金,而該合約書所附規範協議文第15項約定,雙方 均同意因本合約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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