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972號
原 告 曾正興即台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
訴訟
代理人 陳昱瑾
被 告 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關鍵字排序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
告返還訂金,而該合約書所附規範協議文第15項約定,雙方
均同意因本合約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