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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小調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浩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鳳 相 對 人 陶春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而相對人為外籍人士,目 前在宜蘭縣○○鎮○○路○○號宜蘭收容所收容,待遣返中, 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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