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小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浩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秋鳳
相 對 人 陶春順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而相對人為外籍人士,目
前在宜蘭縣○○鎮○○路○○號宜蘭收容所收容,待遣返中,
有本院電話紀錄單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