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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許玉桂即宏富油品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肆      仟玖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30巷1號)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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