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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振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   (2)就被告答辯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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