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30號
法定
代理人 簡榆樺
右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基資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話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
參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