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19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原   告 東京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 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應補充判決「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 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394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略稱: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告聲明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部分,雖經鈞院辯論終結, 惟就該部分漏未判決等情,經本院審閱該案卷宗及所附被告 之答辯狀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上開聲明部分未為裁判,顯 有脫漏,被告聲請應屬有據,爰依上揭規定,依被告聲請予 以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