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原 告 東京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郎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
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本判決得
假執行。」應補充判決「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
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又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
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第394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具狀聲請略稱:本院前開判決關於被告聲明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部分,雖經
鈞院辯論終結,
惟就該部分漏未判決
等情,經本院審閱該案卷宗及所附被告
之
答辯狀後,本件原判決就被告
上開聲明部分未為裁判,
顯
有脫漏,被告聲請應屬有據,
爰依
上揭規定,依被告聲請
予
以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