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地板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64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