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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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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1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京地板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64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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