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歐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謀
訴訟代理人 翁玉齡
被 告 瑞仕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詩韻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
聲請命原告供
訴訟費用之
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
擔保金新臺幣
伍拾萬元。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
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
三、依同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年 7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