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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歐敏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謀 訴訟代理人 翁玉齡 被   告 瑞仕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詩韻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 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 伍拾萬元。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 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 三、依同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年 7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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