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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原   告 文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豆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周珮琦律師 被   告 亞曼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被   告 謝財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 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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