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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曼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財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文斯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 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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