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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0 年度板簡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葉國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壹仟捌佰柒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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