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80號
抗 告 人 裕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平遠
上
抗告人與
相對人張文福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