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4號
原 告 郭育伶
訴訟
代理人 任為晴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
,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