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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勞小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李嘉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前於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5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欠新臺幣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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