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李嘉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萬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前於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75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欠新臺幣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