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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勞簡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巨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斐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竣韜、王帝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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